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96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具保人丙○○○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所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壹萬元均沒入之(分別為刑保字第94000157號、刑保字第940001307號、95年刑保字第242號)。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具保人乙○○、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於94年1月17日、94年4月29日依檢察官指定及於95年4月11日依本院指定保證金各新臺幣10,000元(分別為刑保字第94000157號、刑保字第940001307號、95年刑保字第242號),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上開具保人原繳納之前揭保證金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李宜娟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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