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6號3聲請人4即債務人 吳景成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債 權 人高雄市鳳山區農會7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法定代理人 薛東森 000000009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0主 文11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12理 由13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14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15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16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7(下稱台灣人壽)保單1張、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8(下稱國泰人壽)保單1張、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9(下稱安聯人壽)保單1張,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20公司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均無以自己為要保人之有21效保單,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22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23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台灣人壽、國泰人24壽、安聯人壽保單,而台灣人壽、國泰人壽、安聯人壽之保25單解約金現值共計新臺幣563,103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26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27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28裁定如主文。
29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30官提出異議。
31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32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蔣開屏第一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