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25號原告鄭 范秀蘭
謝瓊慧陳雪蓬 王南凱 方幼如 陳麗華 黃玉金 涂世治 涂瑜君郭秀英 周林阿麵 洪靜誼 洪月桃 吳妤婕 張宥嫻 鄭欣妮 楊強發 林逸真 原告與被告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慧君附表:
┌─┬─────┬────────┬──────┐│編│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應徵金額(新││號││)│臺幣)│├─┼─────┼────────┼──────┤│⒈│ 鄭范秀蘭 │3,000,000元│30,700元│├─┼─────┼────────┼──────┤│⒉│謝瓊慧│600,000元│6,500元│├─┼─────┼────────┼──────┤│⒊│王陳雪蓬│1,200,000元│12,880元│├─┼─────┼────────┼──────┤│⒋│王南凱│600,000元│6,500元│├─┼─────┼────────┼──────┤│⒌│方幼如│600,000元│6,500元│├─┼─────┼────────┼──────┤│⒍│陳麗華│600,000元│6,500元│├─┼─────┼────────┼──────┤│⒎│黃玉金│500,000元│5,400元│├─┼─────┼────────┼──────┤│⒏│涂世治│500,000元│5,400元│├─┼─────┼────────┼──────┤│⒐│涂瑜君│500,000元│5,400元│├─┼─────┼────────┼──────┤│⒑│洪郭秀英│600,000元│6,500元│├─┼─────┼────────┼──────┤│⒒│周林阿麵│300,000元│3,200元│├─┼─────┼────────┼──────┤│⒓│洪靜誼│200,000元│2,100元│├─┼─────┼────────┼──────┤│⒔│洪月桃│1,700,000元│17,830元│├─┼─────┼────────┼──────┤│⒕│吳妤婕│600,000元│6,500元│├─┼─────┼────────┼──────┤│⒖│張宥嫻│100,000元│1,000元│├─┼─────┼────────┼──────┤│⒗│鄭欣妮│200,000元│2,100元│├─┼─────┼────────┼──────┤│⒘│楊強發│700,000元│7,600元│├─┼─────┼────────┼──────┤│⒙│林逸真│800,000元│8,700元│├─┼─────┼────────┼──────┤│總││13,300,000元│141,310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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