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40號聲請人 施克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3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蕭欣怡┌─────────────────────────────┐│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4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德信證券│保德信證券投│00-0000000-0│1│2000│││投資信託股│資信託基金││││││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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