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葉建雄 被告 王守慶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791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文家倩
法官林拔群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