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劉小菁 被告 施元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48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怡伸
法官郭嘉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