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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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銘達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銘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銘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9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3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8065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晉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仁榮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