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39號上訴人 洪川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玉真洪瀚澤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634,064元【計算式:(第953地號:公告土地現值48,288元/㎡×面積110㎡×權利範圍全部)+(第954地號:公告土地現值48,288元/㎡×面積43㎡×權利範圍全部)+系爭建物課稅現值246,000元=7,634,064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9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