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74號原告 黃世賢 訴訟代理人 陳聰敏 律師原告與被告上業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6,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