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0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52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海洛因壹袋(淨重零點壹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接受強制戒治,於民國(下同)91年12月10日期滿執行完畢釋放,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65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3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於95年8月31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於95年12月14日當日或回溯4日內之某時,在台中縣豐原市○○路高速公路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次。嗣於95年12月14日10時50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號前為警盤查而查獲,並自其穿著外套口袋內扣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粉末乙袋(淨重零點壹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其為警查獲後所採取尿液,經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此有該中心確認檢驗結果報告乙紙附卷可稽,又扣案粉末乙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96年2月2日調科壹字第09623008990號鑑定書乙紙在卷可參,足徵被告確有前開施用第一級毒品之行為,另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接受強制戒治,於91年12月10日期滿執行完畢釋放,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考,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未滿5年,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前揭前科紀錄表足稽,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粉末乙袋(淨重零點壹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其空包裝已與毒品難予析離,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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