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95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裕民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顯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3日裁定,限令應於送達後3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全額上訴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