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7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8年3月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附件:
一、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之父 張清光 、母張 邱春明 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四、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收到本裁定日期之後。
六、聲請更生前1年內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八、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九、據實陳報民國97年4月自東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離職之原因。
十、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一、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二、據實陳報並列項說明債務人每月之基本生活開銷為何?
十三、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余學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