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074號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原名: 巫瓊 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債務人(甲○○(原名:巫瓊時)非
二、正確之請求金額(所付支票影本之後六張,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呂綺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