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調偵字第91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三、查本件被告甲○○、乙○○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當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情形, 爰改 依通常程序審判之,末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