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237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沈宇峰
被 告 柯妤瑾
法定代理人 張王芝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參仟參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參拾貳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