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91號上訴人堅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平義 因100年度建字第91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