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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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弘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弘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弘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並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弘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在案,嗣於民國99年3月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3608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101年9月2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1年8月20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