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昱安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昱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253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39號上訴駁回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9年6月29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79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劉興浪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