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16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