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23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吳鴻奎 律師
甲○○被告乙○
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主張被告無權占用門牌編號臺北市○○○路○段○○巷○號之宿舍,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被告住所地在臺北縣中和市○○路○○○巷○○號12樓之1,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而原告係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起訴,復經起訴狀載明,且被告已搬離上開宿舍,上開宿舍業經原告於民國98年7月間拆除等情,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函可憑,足見被告之居所不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