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59號
原告乙○○
樓被告甲○○
號鴻花園6A402大甬星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3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調查程序。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盛吉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59號
原告乙○○
樓被告甲○○
號鴻花園6A402大甬星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3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調查程序。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盛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