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他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他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他字第31號原告乙○○被告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原告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目前全案終結,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下:
主文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伍仟肆佰壹拾貳元,被告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原告、被告甲○○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4159號(原告負擔99%、被告甲○○負擔1%)、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139號(上訴人即原告負擔)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上訴人即原告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第一審標的金額0000000元,應徵16543元訴訟費用,第二審標的金額0000000元,應徵24517元,第三審標的金額0000000元,應徵24517元,依上開訴訟分擔比例,裁定如主文,,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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