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徵收訴訟費用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514號聲請人 詹益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德安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徵收訴訟費用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29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就上揭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8年3月19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有送達證書足憑,於同年月29日生效。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自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蘇芹英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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