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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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6號上訴人通航國際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4月23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0106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莉莉
法官陳心弘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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