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秩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北秩字第214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張中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1302342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中興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強力膠貳條及強力膠殘渣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8月25日晚上9時23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

(三)扣案之強力膠2條及強力膠殘渣袋1個。

三、扣案之強力膠2條及強力膠殘渣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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