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補字第14號
原告 林維倫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穀連
被告 林穀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穀基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3日變更訴之聲明狀將訴之聲明第2項損害賠償金額變更為新臺幣(下同)557,273元,核定本件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57,2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