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甲○○
號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606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排除侵害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606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