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33號聲請人同達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竣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竣源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