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43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騰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441號),本院審理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騰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蔡騰洲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被告自白犯罪,且依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莊何江附錄: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緝字第441號被告蔡騰洲男32歲(民國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巷○○號之1(另案在彰化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騰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11月3日,以97年度訴字第278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9年2月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悛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年1月9日凌晨3時22分許,在 康家綺 位於彰化縣○○鎮○○里○○路○段○○○號住處前,以不詳方式,徒手竊取康家綺所有停放該處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得手後作為代步之用。嗣於100年1月10日中午某時許,蔡騰洲駕駛上開自小客車至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街○○○號租屋處旁(亦為彰化縣○○鄉○○村○○街○○○號旁)空地停放,於100年1月10日21時許,為警在上開空地尋獲該失竊自小客車,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蔡騰洲於警詢及本署│供稱: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是另案│││偵查中之供述│被告 陳炯志 (所涉竊盜罪嫌,另經本署││││以100年度偵緝字第520號為不起訴處分││││)開至伊上開租屋處旁空地停放,好像││││當天警察就來查那台車,後來該車被警││││察牽走,伊是從租屋處之監視錄影器看││││到的,該車非伊竊取,且伊從未駕駛或││││搭乘該車云云。證明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係於100年1月10日21時許,在被││││告蔡騰洲上開租屋處旁空地,為警尋獲││││之事實。│├──┼───────────┼─────────────────┤│2│證人即另案被告陳炯志於│證明不知情之另案被告陳炯志於100年1│││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月9日凌晨1、2時許,駕駛其所有之車││││號1357-LM號自小客車搭載被告蔡騰洲││││至彰化縣○○鎮○○路邊,被告蔡騰洲││││自行下車,以不詳方式獨自駕駛車號││││PK-9981號自小客車出來,因另案被告││││陳炯志所駕上開車輛快沒油,故於途中││││搭乘被告蔡騰洲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找尋加油站,另案被告陳炯志││││係坐在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右後││││座,嗣因未尋得營業之加油站,被告蔡││││騰洲遂載另案被告陳炯志返回其停放車││││號1357-LM號自小客車之地點,另案被││││告陳炯志即下車並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返家之事實。│├──┼───────────┼─────────────────┤│3│證人即被告蔡騰洲之同居│證明被告蔡騰洲於100年1月10日中午某│││女友 李芸珊 於警詢及本署│時許,獨自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偵查中之證述│車返回停放在渠等位於彰化縣福興鄉頂││││粘村頂粘街225號租屋處旁空地,該車││││於同日晚間為警拖走之事實。│├──┼───────────┼─────────────────┤│4│證人即被害人康家綺於警│證明被害人康家綺所有之車號00-0000│││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號自小客車係於100年1月9日凌晨3時│││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22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溪湖鎮中山里│││畫面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大溪路1段703號住處前遭竊。嗣於100│││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年1月10日21時許,在彰化縣福興鄉頂│││物認領保管單、車號00-0│粘村頂粘街121號旁空地,為警尋獲之│││981號自小客車車輛詳細│事實。│││資料報表各1份││├──┼───────────┼─────────────────┤│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證明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右後車門│││100年1月25日刑紋字第│內三角窗位置採得另案被告陳炯志之右│││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拇指指紋1枚之事實。│├──┼───────────┼─────────────────┤│6│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證明另案被告陳炯志所有之車號0000│││湖派出所陳報單暨偵查報│-LM號自小客車於100年1月9日凌晨3時│││告、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16分至3時23分許,在彰化縣溪湖鎮大│││局溪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溪路1段遊走出現,且於100年1月9日凌│││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晨3時23分許,在彰化縣○○鄉○○路│││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與彰化縣○○鎮○○路口交接處,發現│││0110自小客車PK-9981汽│埔打路往北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及│││車竊盜案件調閱監視器情│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在後),2車│││形報告表各1份│相差5秒出現之事實。│└──┴───────────┴─────────────────┘
二、核被告蔡騰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檢察官李毓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葉瑞芩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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