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0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政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向債權人給付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玖仟壹佰肆拾玖股,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請求之適格限於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化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至以其他作為為標的之請求,則不成為支付命令之對象。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請求將所請求之金錢、有價證券匯入帳號之特定行為,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是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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