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9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伯群
許玉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秀圓陳珠蘭 、朱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 陳明 提示日。
二、釋明何位相對人與第三人 吳兆華 離婚,吳兆華對何位相對人有剩餘財產請求權。
三、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訂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狀未記載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請釋明之。
四、釋明系爭債務之原因事實、發生日期、清償期等。
五、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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