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為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5.03.15│95.03.15│││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5年毒偵字第│台中地檢95年毒偵字第│││年度及案號│2422號│242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上訴字第2310號│95年上訴字第2310號│││││││││實├─────────┼──────────┼──────────┼──────────┤│審│判決日期│95.12.12│95.12.12││├─┼─────────┼──────────┼──────────┼──────────┤│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上訴字第2310號│95年上訴字第231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1.04│95.12.12││├─┴─────────┼──────────┼──────────┼──────────┤│所犯法條│毒品危害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條第三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折│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算壹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