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8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戊○○癸○○
之5辛○○
之3壬○○
樓己○○丙○○乙○○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27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70,7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6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