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4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四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0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丙○○明知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香腸」之成年男子所售如附表一所示之音樂光碟片,係未經該附表所示錄音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非法重製之物,又其中「電音駭客」、「廣告大樂門」之光碟片封面上之圖樣係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之美術著作,而未經新點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使用於上開音樂光碟片封面上。竟意圖營利,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晚間之某時起基於概括之犯意,以每日酬勞新台幣(下同)八百元之代價受雇於「香腸」,在高雄縣○○鄉○○街夜市場內擺設攤位,以每片光碟片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嗣至同日晚間十時許,為警當場查獲,扣得「香腸」所有非法重製如附表一所示之音樂光碟片計一百五十片及其所有供販賣前開光碟所用之標示牌三面與投錢桶一個。
二、案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及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五大隊報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甲○○、乙○○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照片二幀、告訴人提供被侵害錄音著作及權利相關證件附卷可資佐證,此外,並有如附表一所示非法重製音樂光碟片一百五十片、標示牌三張及投錢筒一個扣案足憑,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被告與「香腸」之人就本件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所為數販賣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其以一販賣盜版光碟片之行為,同時侵害數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與國際社會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潮流相違背,本應予重罰,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又其販賣非法重製音樂光碟之期間不長情節較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以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至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非法重製音樂光碟片一百五十片、標示牌三張及投幣筒一個均為共同正犯「香腸」所有,係供其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公訴人雖未論及被告明知扣案「電音駭客」、「廣告大樂門」之光碟片,其封面上之圖樣係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之美術著作,而未經新點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使用於上開音樂光碟片封面上,竟意圖營利而販賣該光碟片之犯行,然該部分犯行既經告訴人為告訴,且與本件業經起訴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家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附表一:
┌──────────┬───────┬───┬────────────────┐│音樂光碟名稱│被侵害歌曲名稱│片數│錄音著作財產權人│├──────────┼───────┼───┼────────────────┤│ 周華健忘憂 等│忘憂草│十八│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孫燕姿 我要的幸福等│我要的幸福│二五│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林凡 都是他等│都是他│八│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瑪莉亞凱利LoveBoys│LoveBoys│三三│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王力宏 唯一等│唯一等│二八│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吳宗憲 永保 安康 等│永保安康│九│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陶子愛 唱歌等│游泳│七│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蔡依林 LuckyNumber等│LuckyNumber│四│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林曉培 For等│不哭│十│艾迴股份有限公司│├──────────┼───────┼───┼────────────────┤│電音駭客等│今晚去趴踢│二│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廣告大樂門等│緊握你的手│四│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合計一百五十片│└───────────────────────────────────────┘附表二:
一、標示牌參張
二、投錢桶壹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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