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瑋國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瑋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瑋國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52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原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於民國104年10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501130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