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棨帆(原名潘世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棨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棨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8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69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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