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4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以儒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監護宣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救助,惟此於非訟事件並無準用之規定,且非訟事件法亦無訴訟救助之明文,故非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自有不合。
二、查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係屬非訟事件,依上開說明,並無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準用,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