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 林信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信廷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叁萬零伍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宜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