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原告 林金順 被告林東澤
樓之10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100年度易字第11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被訴涉犯背信罪部分,經本院為有罪判決,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涉犯詐欺罪嫌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之判決,爰另以判決駁回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韋岑
法官郭任昇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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