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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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6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簡興華
張簡興伯 張簡興裕 張簡興豐 張 簡興傑 張簡月昭 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簡文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89,9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