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號聲請人 沈宏洲 相對人李 昱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 李昱瑲 (即債務人)於民國87年9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0年9月10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僅清償新臺幣180,000元,其餘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榮光││529│建│478.52│3分之1│李昱瑲│重測前:大湳段││││││││││││1142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