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五號、九十年度他字第一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壹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民眾 盧國富 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日十九時許在基隆市長庚醫院七樓安全梯內拾獲不詳人涉嫌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重一點二公克,並送交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處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首揭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致祥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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