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0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保釋後,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一紙、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中分六警偵字第○九八○○三五二二六號函及附件之拘提報告書一份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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