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4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4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4697號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乙○○
樓之1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參拾柒萬伍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參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佰參拾捌萬貳仟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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