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附民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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