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4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4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4692號債權人丁○○債務人丙○○兼法定代理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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