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716號債權人金聯菖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承昌 債務人翰興農產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鍾義雄 即紅豆農產行
一、債務人翰興農產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96,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務人鍾義雄即紅豆農產行應向債權人給付1,642,43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前兩項給付在1,596,000元之範圍內,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時,他債務人於已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