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四四號、第二一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陳連發
法官黃玉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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