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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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057號原告 陳耀貴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被告 林昱瑆
陳雅恬 陳珮雯 陳虹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裁判費,惟原告起訴並未表明臺北市○○區○○街○○號5樓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格,確定應繳納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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