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590號
原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李佳真 律師
被 告 探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祥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合意管轄係
訴訟上契約行為,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旨在使
預定之訴訟,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6台抗字第
139號裁定意旨參照),故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
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
3年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主機代管業務服務契約之適用法律條款約
定:「本合約之解釋、效力及任何未盡事宜,以中華民國法
律為準,雙方同意如有爭議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另主機代管報價單第14條亦約定:「因本報價單
相關事宜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該服務契約、報價單影本各乙份在卷可稽,揆諸
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即原
告向本院起訴(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顯違反
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昱平